(澳门电台消息) 有承揽公共工程的公司以开展额外工程为由,要求特区支付9,332万元,上诉至终审法院被判败诉。有关工程为凼仔柯维纳马路交通枢纽第一期建造工程,2012年8月动工,工期849日,造价为4.28亿元。
当时有17间公司竞投,投得公司以系列价金承揽工程,投标时已附上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工作日程表和支付方案。
公司获判给后在2012年8月至2013年7月多次致函当时的运输基建办公室,要求支付工程费用,涉及额外工程、新排水网络工程,以及非工程量清单及单价表列明的工程,均被运建办拒绝。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有关额外工程并没有获得运建办的批准,承揽公司无权获得赔偿;运建办是基于有关工程已包含在合同范围内而拒绝批准和支付相关费用。承揽公司不服应在指定时间提诉,待多年后整项工程完成时提诉权利已失效,裁定上诉公司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