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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5日,越共中央政治局在党中央总部召开会议,对存在违纪问题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根据中央检查委员会的建议,中央政治局认为:
一,广宁省委常委会:
广宁省委常委会(2020-2025年任期)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法规和工作制度;在实施由顺安集团股份公司负责的“沿河公路项目13号施工标段”项目过程中失职失责,导致广宁省人民委员会党组及多个组织和个人严重违反党纪国法;部分主要干部党员在履职过程中和反腐工作中的党章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党员行为禁令,未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国家资产面临巨大流失风险,引起社会舆论不满,严重破坏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声誉。
二, 阮春记同志
阮春记同志在担任越共中央委员、广宁省委书记期间,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在履行职责、反腐败和反消极工作中失职失责;违反了党员行为禁令和垂范带头作用。这些行为导致严重后果,使国家资产面临重大流失浪费风险,引发负面舆论,降低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
三,得乐省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得乐省委常委会在2015-2020年(特别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任期内,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内法规和工作制度;在实施由顺安公司负责的“胡志明路邦美蜀市东绕城段3号施工标段”项目和一些太阳能项目期间的领导工作存在失职失责,一些主要干部和党员在履职过程中违反了党规和法律,在反腐败和反消极工作中未尽到责任,违反了党员行为禁令和示范带头作用。这些违规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包括国家资产面临流失风险,引发负面舆论,极大损害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和形象。
四、裴文强同志
在担任越共中央委员、得乐省委书记期间,裴文强同志违反了党规和国法,在履行职责及反腐败、反消极工作中失职,违背了党员禁令和先锋模范作用,导致严重后果,使国家资产面临重大流失风险,引发负面舆论,损害了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威信。
根据党内规定及上述违纪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后果,中央政治局决定对广宁省委常委会(2020-2025年任期);得乐省委常委会(2015-2020年任期);阮春记同志和裴文强同志给予警告处分。